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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月1日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按旧的《程序》处理?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0年02月08日作者:lx

 

51日之前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按旧的《程序》处理?

(公安部交管局事故处  2005年)

 

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事故科问:《程序》没有提到五月一日之前发生的事故按旧《程序》处理。

答: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》第七十五条规定“本规定自200451日起施行。”

2004430日及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仍然适用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》(公安部令第10号)处理。即还有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,调解为三十日内调解两次。但按照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,原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责任者的处罚,可以不再执行。

关于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与法院审判由区别。《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》第三十六条规定“本解释自200451日起施行。20045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,适用本解释的规定。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,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。”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2004430日及以前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调解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,仍按照原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》的规定执行。